在娱乐行业里,歌手和演员到底谁更加挣钱,其实这是一直都在争论的话题,演员一部电影就可以拿到一千万美元的片酬,但歌手一张专辑却很难卖出一亿张的销量——而且就算卖到一亿张也还要层层分红下来,到歌手手中就更加稀少了。
其实严格来说,歌手如果经营有道的话,短期内是比演员挣钱的,而长期来看演员则更为挣钱。歌手的收入一般分为三块,专辑、演唱会和广告。
当其冲是专辑收入,与电影票房的理论相同,专辑收入必须由行商、制作方、歌手、经销商等几个部分进行分成,一般来说歌手分成是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之间波动,剩余部分则由其他环节互相瓜分,像百代唱片这样又负责制作又负责行的,投资更大收入也就更高。专辑收入是唱片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对于歌手来说,专辑的收入是最基本的,在总收入之中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如果一名歌手想要依靠专辑来挣钱,那估计就要饿死了,真正挣钱的是后面两块领域。
在欧美娱乐圈,艺人很少直接接拍广告,因为艺人普遍认为广告有损自己的形象,在二十一世纪以前,艺人接拍广告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堕落、廉价的表现,即使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愿意出演广告的艺人依旧不多。那么歌手这一块的广告主要是讲植入广告,类似于拍摄音乐录影带中使用某厂牌的汽车,又或者是巡回演唱会的赞助商,还有就是让自己的歌曲成为广告背景音乐,这种类型的广告往往能为歌手带来庞大的收入,并不比二线演员的片酬逊色。
演唱会一直都是歌手最为挣钱的部分,一次六到九个月的巡回演唱会,收入迈过千万门槛十分轻松——而且是指扣除各方面分红之后的歌手收入,甚至许多大热的演唱会,将场次和时间拉长,上座率又有保障,收益过亿也不是不可能的。除了巡回演唱会之外,大大小小的商业演出也是收入的大份额部分。
所以说,歌手出专辑从来就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了赢得足够的关注,为后续伴随而来的广告和演唱会做准备。在这一点上,其实模式和电影制片公司是一样的,由于电影制片公司的票房分红需要与行商、院线、剧组瓜分,所以一般票房分到电影制片公司手里已经所剩无几了,能够保本就是赚到了,电影制片公司真正挣钱的是后续录影带租赁、有线电视台重播、周边产品,这几乎占据电影制片公司收入的百分之八十。歌手也是如此。
不过有一点例外,那就是版权收入。版权是十分特别的一个部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版权拥有者拥有对作品的全权处理权利,收益自然也是其中一部分。先版权在专辑制作过程就会产生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是行公司和词曲创作者之间瓜分的;其次歌曲在进行传播过程中,无论是电台播放、电视播放,还是电影、广告使用,简单来说,任何一个公共场合只要播放了这歌就必须支付相对应的版权费用,而这笔费用都是属于版权所有者的。
在音乐圈子里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生日快乐歌”了,这歌平均每年都可以有一百万美元的收入,使得版权所有者萨米出版社每年都可以有额外的一笔收入,1988年,萨米出版社以两千八百万美元的高价将这歌剩余二十二年版权卖给了华纳通讯公司,未来这歌产生的版权收益都将归属后者。
所以说,版权基本就等于金钱。这也是百代唱片会专门设定唱片部门和版权部门的原因,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版权的价值也就越来越高。
1985年,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披头士版权拥有者苹果唱片(Appl。Rcord)的破产,以五千万美元购买了披头士的歌曲版权;到2001年时,这批歌曲版权价值已经高达七亿美元,迈克尔为了缓解自己频临破产的经纪状况,不得不出售版权来套取现金。由此可见版权所隐藏的无限价值了。
版权收入来说一般会被分为两个部分,行版税和表演版税,行版税是由词曲创作者和行公司进行平分,百分之五十对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是法律硬性规定,为了保护词曲创作者的权益;而表演版税则由歌曲表演者、唱片公司和行公司进行瓜分,这一部分就可以进行谈判了,一般来说,歌曲表演者的这部分收入会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五之间波动。
在罗杰看来,荣耀至死这样一支新人乐队,表演版税能够有百分之五就已经很了不起了,可现在亨利居然提出要拥有版税的百分之二十五,这着实是让罗杰颇为意外。不过更为意外的还在后面,荣耀至死居然已经把版权全部都注册了,这个举动让人跌破眼镜。
地下摇滚乐队居然敢放手将自己创作的歌曲注册版权,这实在是太大胆了。要知道,许多地下摇滚乐队根本食不果腹,哪里还有闲钱去注册版权,注册版权是要花费一大笔费用的,而且每年还必须缴纳一定费用。没有一支乐队能够确定自己是否还有明天,又有谁愿意去花一笔不必要的钱注册版权呢?地下摇滚乐队大多数都有职业道德,不屑去抄袭或者剽窃别人的创作,所以即使没有注册版权也很少存在创作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