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半年复查一次(以冬末春初、夏末秋初为宜)。
复诊记录为空白,这说明李冬庭自出院以后从来没有复过——或者说,在药物的作用下,患者已经能有效控制自己的病情了——或者说患者已经完全痊愈了。
事实证明,李冬庭确实没有复过,他对自己的病情控制的也比较好,当李冬庭现自己心神不宁,情绪躁动不安的时候,他就会主动请假,回家养病。
第三,在七年的时间里面,李冬庭如果确实不曾复过的话(李冬庭的工作单位应该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在临床上就可以认定是李冬庭的“间歇性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已经完全康复(段主任特别强调,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可以找几个专家对李冬庭进行一次鉴定。这个鉴定完全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依据。)
第四,李冬庭患病的时间是在一九八八年的春天,时隔七年,李冬庭的精神病史和“1。12”凶手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退一步讲,即使李冬庭的“间歇性抑郁型精神分裂症”没有完全康复,只要能认定李冬庭在作案的时候,思维清楚,心智健全,虑事缜密,李冬庭同样要承担法律的制裁。因为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疾病,病的时候,病人的思想和行为不受自己的控制,但在正常的情况下,他是有基本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的——有基本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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