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致虚极,守静笃(2 / 2)

温解道德经 天藏风 646 字 1个月前

把这些无,都“复”之,归到根本上。

归根曰静,是谓复命。

归于这样的根本就是“静”,这是我们“致虚极,守静笃”的“静”的引申义,即剥离我们的认知之后,归于道生之状态也,也就是说的,一个物的,最初的状态,根本的状态了,这就是“复命”,“命”是一个过程,从生到死的过程,“复命”就像是将一个老人一点点的变成婴儿一般。

复命曰常,知常曰明。

此句释义为:

“复命”是不变的,“知”在这里的意思,就是“治”,我们“知”这样的不变的,这叫做“明”。“明”又是什么?日月同照,秋毫必见,这就是明白啊。

解:

最初的、根本的那个状态,或者可以说是一些规则,是不变的。我们要“治”这些规则,即指的是学习领悟这些东西,这样我们才能够“明”,我这么一说,大家是不是也感觉老子在说一些很简单的道理呢?

不知常,妄作凶。

此句释义为:

不学习这些东西,你“妄作”,就是胡乱作为——比如我们认识学习到,植被可以巩固堤防,但你不学习这些,非要将堤坝上的树木都砍去,然后光秃秃的,大雨一来,水位上升,发洪水了,这不是“凶”么?

解:

不了解事实,不了解规则,妄作,这就是凶。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此句释义为:

我们学这些基本的规则,了解掌握它,这个表现出来的现象。怎么样呢?“容乃公”,这样的现象,就是“公”,“公”就是共同的,都应该这么做的,普遍的。而这便是“公乃全”。“全乃天”,这样的普遍的,“乃天”,“天乃道”,这些啊,就是我们对“天之道”的领悟,是我们所认知的规律、定律。我们认知的这些规律和定律,“乃久”。(不乃久的,好意思叫定律么?)“没身不殆”,就算是我们死了,这些规律也不会消失,还存在着。

这一段话,很系统的讲述了什么是“知常”,一步一步,将之说的清晰明了,我这里也没有必要多说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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