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章 应诏统筹全局折(2 / 2)

皇上若决定变法,请先举三者。……

近泰西政论,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以我朝论之,皇上则为元首,百体所从,军机号为政fu,出纳王命,然跪对顷刻,未能谋议,但为喉舌之司。未当论思之寄。若部寺督抚,仅为行政之官,譬于手足,但供奔持,岂预谋议。且部臣以守例为职,而以新政与之议,事既违例,势必反驳而已,安有以手足而参谋猷哉?近者新政,多下总署,总署但任外‘交’,岂能兼营商务?况员多年老,或兼数差,共议新政,取决俄顷,‘欲’其详美,势必不能。若御史为耳目之官,刑曹当司法之寄,百官皆备,而独无左右谋议之人,专任论思之寄。然而新政之行否,实关军国之安危。而言者妄称施行,主者不知别择,无专司为之讨论,无宪法为之着明,‘浪’付有司,听其抑扬,恶之者驳诘而不行,决之者仓卒而不尽,依违者狐疑而莫定,从之者条书而不详。是犹范人之形,有头目手足口舌身体,而独无心思,必至冥行蹢埴,颠倒狂瞀而后已。以此而求新政之能行,岂可得哉?故制度局之设,尤为变法之原也。然今之部寺,率皆守旧之官,骤与改革,势实难行,既立制度局总其纲,宜立十二局分其事:

一曰法律局。外人来者,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实为非常之国耻。彼以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故也。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且各种新法,皆我所夙无、而事势所宜,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

二曰度支局。我国地比欧洲,人数倍之,然患贫实甚,所入乃下等于智利希腊小国,无理财之政故也。西人新法,纸币、银行、印税、证券、讼纸、信纸、烟酒税、矿产、山林、公债,皆致万万,多我所无,宜开新局专任之。

三曰学校局。自京师立大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若海、陆、医、律、师范各学,编译西书,分定课级,非礼部所能办,宜立局而责成焉。

四曰农局。举国之农田、山林、水产、畜牧,料量其土宜,请求其进步改良焉。

五曰工局。司举国之制造机器美术,特许其新制而鼓厉之,其船舶、市场、新造之桥梁、堤岸、道路成属焉。

六曰商局。举国之商务、商学、商会、商情、商货、商律,专任请求‘激’厉之。

七曰铁路局。举国之应修铁路,绘图、定例权限咸属焉。

八曰邮政局。举国皆行邮政以通信,命各省府县乡,咸立分局,并电线属焉。

九曰矿务局。举国之矿产、矿税、矿学属焉。

十曰游会局。凡举国各政会、学会、教会、游历、游学各会,司其政律而鼓舞之。

十一曰陆军局。选编国民为兵,而司其教练。

十二曰海军局。治铁舰练军之事。

十二局设,庶政可得而举矣。然国政之立,皆以为民,民政不举,等于具文而已。

……犹虑强邻四‘逼’,不能容我从容图治也。且我民穷国匮,新政何以举行?闻日本之变法也,先行纸币,立银行,财源通流,遂以足维新之用。今宜大筹数万万之款,立局以造纸币,各省分设银行,用印度田税之法,仿各国印‘花’之税,我地大物博,可增十倍。然后郡县遍立各种学堂,沿海皆设武备学院,大购铁舰五十艘,急练民兵百万,则气象丕变,维新有图,虽不敢望自强,亦庶几可以自保。臣愚夙夜忧国,统筹大局,思之至详。其能举而行之,惟皇上之明;其不能举而行之,惟诸臣之罪。时阽国危,谨竭愚诚,伏乞皇上圣鉴。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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